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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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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許特聘教授士宦蒞院講授「合理運用司法資源及適當提升審判效能─112年11月29日之民事訴訟法修正」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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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教授演講照片1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邀請許特聘教授士宦蒞院主講「合理運用司法資源及適當提升審判效能─112年11月29日之民事訴訟法修正」,由陳院長真真主持,並開放轄區臺灣花蓮、臺東地方法院同仁以實體或視訊方式參加。       

       首先許教授敘明我國民事訴訟法歷經前次110年、本次112年11月29日之修正,對於當事人訴權之保障、司法資源有效運用及提升審判效能部分均有所改革,接下來即將進行二、三審及再審制度之修正,以期完整建構我國民事訴訟金字塔型之訴訟制度。

       其次,許教授逐條以民事訴訟法修正規定說明本次修正之三大面向,一、為維持訴訟程序之安定性,修正規定法院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增訂規定使法院及當事人同受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之效力,以強化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確定裁定之效力,另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79號裁定主文為例,說明因一造主張抵銷所為判決,其上訴利益與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之不同;並為貫徹訴訟使用者負擔原則,修正規定擴大徵收裁判費之聲請及聲明事件範圍,並依各事件之種類分別徵收不同額度之裁判費。二、為完整規範訴訟費用負擔之標準,明定聲請或聲明事件如無相對人者,訴訟費用原則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並增訂對於依同法第44條之3規定提起不作為訴訟之公益法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規定;並為符合訴訟實務運作,於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之情形,合理限制當事人聲請裁判訴訟費用之期間,及限定訴訟終結後始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三、為杜絕濫訴及濫行抗告,明定法院得拒絕不符司法院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為書狀之提出,並當事人就法院所為抗告不合法之裁定,經異議確定後再聲明不服者,明文規定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等。並就修正後之相關規定,可能衍生若干之法律問題(如新修正民事訴訟法分區說明會之提案),分別提出討論意見及法理依據,獲得與會同仁熱烈回應及提問討論。

       最後,許教授表示民事訴訟法本次修正雖有新舊法之過渡時期,期許藉由實務上新法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一致見解之形成及相關法律問題之討論,有助節省法院及當事人訴訟程序進行中消耗之勞時費用,實質保障當事人訴訟權能,避免有限司法資源之耗費並適時防止程序延宕,進而提升司法制度之效能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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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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