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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000132號張鶴齡之刑事判決正本及書記官處分書正本各1件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義112上訴132字第11302012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鶴齡之刑事判決正本及書記官處分書正
本各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訴字第132號張鶴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節本:
主文
上訴駁回。
五、書記官處分書節本: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2頁第30行「如不服本判決」前面應增加「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販賣第二級毒品部
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陳雅君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