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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字第000051號彭萬億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民禮112上51字第1130201565號
主旨:公示送達彭萬億之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
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係112年度上字第5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旨揭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定於113年4月16日上午9時整之
言詞辯論取消,改為113年7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民事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彭萬億應按時到場。
三、言詞辯論通知書粘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