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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000085號王進祥之刑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以112上訴85字第11302017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進祥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訴字第85號王進祥違反森林法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節本: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王進祥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為搬運
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
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劉又華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