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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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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000020號黃定南之刑事審理傳票、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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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為113上訴20字第11302019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黃定南之刑事審理傳票、刑事裁定正本各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上訴字第20號傷害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五、刑事裁定節本:
         主文
         黃定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量刑以外部分之上訴理由。
         理由(略)
         教示欄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林鈺明

股       別:為股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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