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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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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甄選(增聘)民事(含勞動)專業調解委員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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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考資格:

(一)民事調解委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及下列資格之一:

      1.品行端正,著有信譽。

      2.對調解工作富有熱忱。

      3.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時間。

      4.身心健康有說服能力。

      5.對解決民事紛爭具有專門經驗。

      6.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文化。

      7.具有豐富社會知識經驗。

(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民事調解委員;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任:

      1.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2.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3.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5.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6.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7.醫師受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之處分。

      8.會計師受除名之處分。

      9.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

     10.經法院依本辦法考核認不適於擔任調解委員。

     11.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調解委員之行為。

(三)參照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8條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

          聘任為勞動調解委員;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任:

      1.現任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2.工作經驗未滿三年。

      3.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4.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5.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7.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8.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9.醫師受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之處分。

      10.會計師受除名之處分。

      11.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

      12.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之處分,或受撤職之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13.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專業研習。

      14.經法院依本辦法考核認不適於擔任勞動調解委員。

      15.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勞動調解委員之行為。

二、錄取名額:擇優錄取若干名(未獲錄取不另通知)。

三、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採通訊報名,請以限時掛號郵寄,並以

          寄件郵戳日期為憑(請於信封註明〝報名甄選民事專業調解委員〞字樣)。

(二)報名地址: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文書科),聯絡電話

          03-8225116 分機307聯絡人:蘇科長。

四、報名時應繳驗證明文件(所繳報名資料恕不予退還):

       報名資料文件請以 A4 格式製作,並依下列順序排放,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報名且

       不退件;俟錄取後於報到日繳驗相關證件正本,如發現證件係偽造、變造者,取消

       聘用資格。

(一)報名表1份。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三)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文件影本1份。

(四)具有專業學、經歷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

五、甄選方式:採書面審核,惟如有必要通知面試。

六、錄取公告:本次甄試錄取人員,將公告於司法院徵人啟事網站及本院網站。

七、報酬:民事調解委員之日、旅費及報酬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支給。

八、任期:本次增聘錄取之民事(含勞動)調解委員任期至112年5月31日止。

檔案下載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甄選民事(含勞動)專業調解委員報名表doc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9-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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