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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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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上訴審模擬法庭第二輪次臺東場準備程序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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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星期五)9時30分至12時,在本院臺東庭刑事第四法庭舉行第二輪次臺東場之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準備程序,並在本院外網首創先例進行全國直播,提供因疫情不克前往現場之各方先進透過直播方式觀看,擴大觀摩成效。

       本次擔任模擬法庭之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張宏節、陪席法官張健河、受命法官林恒祺;蒞庭檢察官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分署檢察官黃東焄、崔紀鎮;辯護人為原審之辯護人黃暘勛律師及臺東律師公會推薦之卓育佐律師。評論員則由司法院邀請臺灣高等法院吳勇毅法官、本院邀請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顏榕助理教授、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分署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林志峯檢察官、臺東律師公會邀請黃任顯律師擔任。

       本件模擬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國模重訴字第1號判決認定被告黃冠原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7年。檢察官以原審審判長指揮訴訟不當、傳喚證人之量刑調查程序違法、不當引用司法量刑資訊系統為由提起上訴;被告及辯護人則以原審判決認無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之適用、未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及原審量刑過重,有認事用法及量刑失當之違誤提起上訴。

       本次由合議庭進行準備程序,先由檢、辯雙方陳述上訴要旨,協同檢、辯雙方確認不爭執事項,並依據上訴理由整理上訴審審查之重要爭點,再經檢、辯雙方確認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及欲聲請調查之證據,即由合議庭就檢察官得否在第二審準備程序始主張新事實(本件若無刑法第19條第1、2項情形,則主張有同條第3項之適用),及檢、辯雙方聲請調查之證據是否符合國民法官法第90條第1項但書等事項進行評議,最後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審理計畫,排定於111年7月8日上午9時30分行審判程序,依序進行調查准予調查之證據(即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訊問被告及就事實、法律與量刑範圍進行辯論等程序。

       本次審判程序完成後,預定於同日13時55分宣判,14時至16時30分進行座談會,由本院洪院長曉能主持,就本輪次模擬法庭演練進行綜合評論與交流,期使能在國民法官新制於112年1月1日實施前,能發掘問題並提出解決之道,以利國民法官制度順利運作,實現多元參與、人民理解及信任的司法。

  • 發布日期:111-06-13
  • 更新日期:111-06-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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