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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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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邀請最高法院梁宏哲法官講授 「貪污犯罪的法律爭議和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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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邀請最高法院梁宏哲法官主講「貪污犯罪的法律爭議和統一見解」。由陳真真院長主持,並開放轄區臺灣花蓮、臺東地方法院同仁以實體或視訊方式參加。

       梁法官首先說明貪污罪之保護法益,包括職務之不可收買性(廉潔性)及職務之不可侵犯性(公正性),解析貪污罪之犯罪類型體系及不法內涵,隨後舉備受矚目的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為例,說明在該裁定前,關於「職務上行為」,最高法院原採法定職權說,後有改採實質影響力說,嗣已逐漸整合採職務密切關聯行為說,然是否須具「公務外觀」,見解則不一致,就此前開大法庭裁定已統一見解,認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而若個案不符合上開職務性要件之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者,則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之規定,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梁法官並進而解析圖利罪有關違背法令、不法利益、與行政裁量權之界限等相關議題的實務見解。

       其次,梁法官說明公務員賄賂罪之對價關係的二個層面審查基準,即有否影響力及是否偏離常軌,並針對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與貪污犯罪的關係,說明最高檢察署統一之追訴標準,係將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休假補助費案件,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實務上則利用大水庫理論,認若實際加班、值班時數大於報領時數,或公用支出大於所得等情形,即無不法意圖或犯意,而為無罪之諭知,梁法官且提出思考方向,是否應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衍生)之機會」,及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利用職務機會或身分」,限縮或目的性限縮解釋為「利用與職務權限行使直接關係之機會」,以徹底解決爭議。

       梁法官復援引最高法院相關裁判,剖析公務員身分及共同正犯、公務員貪污之免刑或緩刑、減輕其刑之犯罪所得計算、來源不明財產之併科或沒收、程序分離之第三人沒收或過苛等議題。

       最後梁法官語重心長的提醒大家,實務是在解決問題,而非製造問題,期勉大家均能本於法的確信,妥適處理個案。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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