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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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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抗字第6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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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10月22日裁定(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

 提起抗告,經本院撤銷發回原審另為裁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關於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除有被告李義祥、華文好2人供述外,並有卷附證據可以佐證。

二、關於本案仍有逃亡之虞的理由:

  ㈠、關於被告華文好部分:案發後即騎車逃亡,丟棄SIM卡,且逾期居留多年,住居、職業不定、家族關係

         羈絆關係淡薄,足認有生活不安定之情。另考量責付效力有限性,無積極證據足認受責付人對於被告華

         文好有明確、足夠的避免逃亡支配力、監督力,從而,尚難因有第三人願受責付,即率認被告華文好無

         逃亡之虞。

  ㈡、關於被告李義祥部分:本案死傷結果非常嚴重,涉及被害人數十條性命,可能會被判處相當重的刑責

         ,加上,後續高額民事求償,以及有相當資力,足以支應可能的逃亡計畫,及其另涉有肇事逃逸犯行,

         可見,被告李義祥仍有為逃避處罰而有所在不明的可能性。

三、關於被告2人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性的理由:

  ㈠、本案情節非常嚴重、逃亡之虞明顯,原則上應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性。

  ㈡、縱認主要證人業已詰問完畢,但依目前訴訟進程,仍有調查其他證據的可能性(如勘驗現場),及訊問

         被告釐清事實的必要性,足見,本案仍有保全被告,確保到庭的必要性。

  ㈢、另審酌將來預想刑的種類及刑度、審理進程及被告的個人情事(健康、職業、生活狀況)等,比較衡量

         羈押被告身體的積極必要性(公共利益),及因拘束被告身體,被告所遭受的不利益、痛苦及弊害,本

         件尚難認公共利益相當薄弱及被告不利益相當鉅大。

四、綜上,本案是否得率認為無羈押的必要性,似尚難認為無疑,應認檢察官所提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發回

       原審更為適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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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0-28
  • 更新日期:110-10-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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