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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王軍翔之刑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能刑勤111聲再3字第 11102015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軍翔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
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王軍翔詐欺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刑事裁定節本: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秦巧穎
- 發布日期:111-05-10
- 更新日期:111-05-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