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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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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4號張震宇之開庭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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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能刑義111上易24字第 11102019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震宇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上易字第24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1年8月3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臺東庭第五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林明智
 

  • 發布日期:111-06-14
  • 更新日期:111-06-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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