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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號陳自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發文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自強之王來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2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1年度附民字第3號被告陳自強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股別:禮
- 發布日期:111-06-27
- 更新日期:111-06-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