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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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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號陳自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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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能刑禮111附民3字第 1110202144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陳自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附民字第3號王來好與黃明華等間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節本: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 發布日期:111-06-30
  • 更新日期:111-06-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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