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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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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孫金華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家事答辯狀繕本2件及家事答辯一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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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能民禮111重家上2字第11102025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孫金華之民國(下同)111年7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
          影本1件、家事答辯狀繕本2件及家事答辯一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111年7月20日準備程
           序筆錄影本1件、家事答辯狀繕本2件及家事答辯一狀繕本1件現由本院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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