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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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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號廖真瑜(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之111年8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及111年9月1日上午10時整之言詞辯論程序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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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能民禮111上易13字第1110202594號
主旨:公示送達廖真瑜(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之民國(下

          同)111年8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及111年9月1日上午

         10時整之言詞辯論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111年8月2日準

           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

           領取。
    二、通知書粘貼於後,係通知本件於111年9月1日上午10時整在本

           院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程序。
    三、被上訴人廖真瑜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股       別:禮股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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