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3號廖真瑜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應送達與廖真瑜(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民禮111聲13字第11102028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3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內,

          應送達與廖真瑜(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1件

          ,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