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號廖真瑜(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 月12 日 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民禮111上易13字第1110203454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內,
應送達與廖真瑜(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之本院民事
判決正本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得隨時向
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
、第152條。
民事判決節本: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開第二、三、四項之訴,及該
部分訴訟費用均廢棄。
被上訴人林峻德、林綺頻、林碧霞、林麗娟應將坐落○
○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C部分(面
積19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上訴人及其
他共有人全體。
被上訴人林峻德、林綺頻、林碧霞、林麗娟應連帶給付
上訴人新台幣4,813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3,132元,及自民國
110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廖
振雄、廖美玲、廖振隆、廖振宏、廖美燕、廖美霞、廖
威豪、廖威榮、廖真瑜連帶負擔80%,被上訴人林峻德
、林綺頻、林碧霞、林麗娟連帶負擔20%。參加訴訟費
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股 別:禮股
-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