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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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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5號鮑佩晴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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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民禮111抗15字第11102036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內,應送達

          與鮑佩晴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前項裁定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民事裁定節本:
          主文
          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534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 發布日期:111-10-25
  • 更新日期:111-10-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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