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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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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號廖真瑜(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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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民禮111上易13字第11102042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真瑜(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判決確定

          證明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旨揭書狀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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