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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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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5號鮑佩晴之鮑佩晴之周惠竹上訴-加訴聲明狀繕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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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民禮111抗15字第1110204283  號
主旨:公示送達鮑佩晴之周惠竹上訴-加訴聲明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旨揭書狀現由

           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股       別:禮股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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