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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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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孫金華之孫金華之戴中毓家事答辯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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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囼111年12月21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民禮111重家上2字第1110204455號
 
主旨:公示送達孫金華之戴中毓家事答辯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旨揭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 發布日期:111-12-21
  • 更新日期:111-12-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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