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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8號王棋鋒之刑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勤111上易48字第 1120200323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棋鋒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上易字第48號王棋鋒竊盜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節本:
主文
上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秦巧穎
股別:勤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