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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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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9號潘靖宏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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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勤111原上訴29字第112020075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潘靖宏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9號林陳柏勳等妨害秩序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節本:
      主文
      上訴均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秦巧穎
                    

  • 發布日期:112-03-03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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