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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潘靖宏之刑事審理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 月13 日 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以112原上訴3字第1120200923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潘靖宏之刑事審理傳票2件,黏貼於本院
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妨害秩序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4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
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潘靖宏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劉又華
股別:以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