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潘靖宏之刑事審理傳票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 月13 日  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以112原上訴3字第1120200923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潘靖宏之刑事審理傳票2件,黏貼於本院

          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妨害秩序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4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

         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潘靖宏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劉又華

股別:以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