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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抗字第9號蘇吳碧霞、夏祖湘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民信112抗9字第11202009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抗字第9號聲明異議事件內,應送達與蘇吳碧霞、夏祖湘之裁定正本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裁定主文:
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109年度司執字第16142號裁定均廢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徐錦純
股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