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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毒抗字第2號鍾予心之刑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慎112毒抗2字第11202010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鍾予心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毒抗字第2號鍾予心之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刑事裁定節本:
主文
抗告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徐珮綾
股 別:慎股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