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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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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號王棋鋒之刑事審理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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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慎112上易3字第11202011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易字第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5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審

          理,應受送達人王棋鋒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徐珮綾
股別:慎
 

  • 發布日期:112-03-29
  • 更新日期:112-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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