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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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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原重上更(二)字第1號田立(原名田原勝)之刑事補充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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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博106原重上更(二)1字第 11202015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參與人田立(原名田全勝)之刑事補充判決正本1件,

          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06年度原重上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張金生、謝祥智貪污治

         罪條例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節本:
        主文
        參與人田立、達辰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均不予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林香君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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