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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聲字第53號林長青之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仁112聲53字第11202016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林長青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黏貼
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刑事裁定節本:
㈠主文:
林長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
年貳月。
㈡教示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徐文彬
股 別:仁股
- 發布日期:112-05-05
- 更新日期:112-05-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