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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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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6號秦偉廷之刑事審理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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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仁112原上訴26字第11202021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秦偉廷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7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徐文彬

  • 發布日期:112-06-08
  • 更新日期:112-06-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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