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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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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5號曾賢良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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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淨112上訴35字第11202021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曾賢良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訴字第35號曾賢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節本:
      主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捌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陳有信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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