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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王軍翔之開庭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能刑勤111聲再3字第11102008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聲請人王軍翔之刑事訊問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詐欺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聲請人王軍翔於111年4月2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訊問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秦巧穎
- 發布日期:111-03-16
- 更新日期:111-03-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