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遴聘特約通譯備選人簡章
一、依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辦理(附件一)。
二、申請特約通譯備選人資格:
(一)通曉同步聽打之人、手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日語、韓語、
菲律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緬甸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之人,
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二)特約通譯備選人應提出下列文件:
1. 申請書(附件二)、同意書(附件三)。
2. 經政府機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但該語言無政府機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檢定者,得以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辦理
之語言檢定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代之。
3.申請人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者,得以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代之。
4.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語文或翻譯系(所)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
講授特定語文之證明文件影本。
5.通曉手語之人,提出政府機關核發之手語翻譯檢定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6.申請人為下列人士時,應提出我國政府核發之以下證件,有效期間至少為二年以上:
(1)大陸地區人民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應提出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
(2)其他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長期居留證。
(3)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人:應提出合法居留我國之證明文件。
7. 通曉同步聽打之人申請遴選為同步聽打特約通譯備選人:
(1)具同步聽打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
(2)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達八十字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切結書。
申請人未提出前項規定之文件,法院無須通知補正,得逕不列入遴選。
三、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以本院收文章收受日期為憑)。
四、報名方式:限通訊報名,請將填妥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寄送「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文書科收」,
信封註明「申請特約通譯備選人」,郵遞地址:97060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127號,電話:03-8225116#307。
五、審查與進用:
本院接獲上述申請書將依語言分類彙整並書面審查後,再由本院先行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
,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教育訓練,於完成本院主辦之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發給有效期間2年之合格證書,
審查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 發布日期:111-08-19
- 更新日期:111-08-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