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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遴聘特約通譯備選人簡章
一、依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辦理(附件一)。
二、申請特約通譯備選人資格:
(一)通曉手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日語、韓語、菲律賓語、越
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緬甸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之人,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二)特約通譯備選人應提出下列文件:
1. 申請書(附件二)、同意書(附件三)。
2. 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3. 申請人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者,得以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代 之。
4. 申請人為下列人士時,應提出我國政府核發之以下證件,有效期間至少為二年以上:
(1)大陸地區人民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應提出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
(2) 其他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長期居留證。
(3)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人:應提出合法居留我國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提出前項規定之文件,法院無須通知補正,得逕不列入遴選。
三、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以本院收文章收受日期為憑)。
四、報名方式:限通訊報名,請將填妥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寄送「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文書科 收」,信封註明 「申請特約通譯備選人」,郵遞地址:97060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127號,電話:03-8225116*307。
五、審查與進用:
本院接獲上述申請書將依語言分類彙整並書面審查後,再由本院先行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教育訓練,於完成本院主辦之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發給有效期間2年之合格證書,審查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 發布日期:109-08-31
- 更新日期:109-08-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