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民事

字型大小:
沒錢打民事官司怎麼辦? – 關於「訴訟救助」
一、當事人進行訴訟所必要的費用,原則上都必須預先繳納,但當事人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時,勢必無法利用法院主張其權益,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有訴訟救助的制度,就是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但非顯無勝訴之望的當事人,於法定的範圍內,暫緩繳納訴訟費用。
二、至於當事人是否屬於「無資力」之狀況,則是由法官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個案中去認定。
三、不過雖然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但在案件判決確定或不經裁判而終結後,法院會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若在訴訟中撤回起訴或上訴,可否聲請退還已繳的裁判費?
撤回起訴或上訴,可退還部分已繳裁判費
原告或上訴人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上訴時,依法可以於撤回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民事訴訟程序中,如撤回起訴後,可否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
若於第一審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原告可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若於終局判決後始撤回起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規定,原告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但當事人若於「第二審程序」撤回其訴,會造成第一審判決確定,則成為「終局判決」,受到上開規定拘束,亦不能提起同一訴訟。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08-13更新 ]
 
原告如果連續2次言詞辯論期日沒有到場時,法律上會發生什麼效力?
民事訴訟,言詞辯論未到場的效果
一、原告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時,到場的被告可以聲請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如當事人兩造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雖只有被告到場,但被告拒絕辯論,也視為不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三、如有上述視為合意停止之情形,合意停止期間超過4個月,當事人未聲請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起訴。在合意停止期間法院也可以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也視為撤回起訴。
四、在第二審上訴時,如有相同情形,也視為撤回上訴。
 
[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證人收到法院通知書,可否不到庭?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對於他人的訴訟,都有為證人之義務。
二、因此若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依同法第303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若證人已受到裁罰後,經再次通知,而仍然不到場者,法院依同條第2項得再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以拘提。
三、因此若受法院通知到庭作證時,依法是不得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
 
[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案件已經判決(或裁定)確定,須否具狀聲請判決(或裁定)確定證明書?
法院會自動發給民事判決(或裁定)確定證明書
一、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或抗告),一旦判決(或裁定)確定,法院就會立即主動核發判決(或裁定)確定證明書。
二、當然在法院未核發以前,當事人也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
 
[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提起民事訴訟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一、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到法院進行訴訟,並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辦理。
二、但是因為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當事人若對法律不瞭解,除了可以向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諮詢外,也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但是因為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無法律素養之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勝任,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三、不過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因經濟上的因素,無資力委任律師時,該怎麼辦?
除依少事法規定,由法院指定律師為輔佐人外,如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相關法律扶助之條件者,亦可向全省各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義務律師協助辯護。詳情請洽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連結http://www.laf.org.tw/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提起民事訴訟第一審注意事項
民事訴訟第一審
一、起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為之。起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
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 民事廳108-12-12更新 ]
 
民事上訴第二審之注意事項
一、上訴對象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二、上訴期間
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三、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並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該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民事上訴第三審之注意事項
民事上訴第三審
一、上訴對象
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上訴 。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者,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
二、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三、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表明上訴理由(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不命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
 
[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裁判費怎麼計算?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裁判費之計算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一)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
   (二)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
   (三)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
   (四)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
   (五)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
   (六)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
   (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八)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按第一審應徵額,加徵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惟逾10萬元以上者,前述裁判費須再另行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二、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裁判費之計算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司法院以命令提高為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14)。(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 民事廳108-12-12更新 ]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6-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