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事務分配要點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事務分配要點
107年4月13日訂定
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112年7月31日修正施行
一、本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除法官法、法院組織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二、本要點所稱之法官,係指在本院任職及兼任院長、庭長、審判長職務暨自法官會議決定時起二個月內將回任、遷調、歸建或派任本院之法官。但不含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外調辦事及優遇法官。
三、本院庭長、審判長、法官,由法官會議依其意願、專長及法院業務需要議決其辦理之事務,並應連續辦理之。
院長辦理之事務,由院長自行選定。
文書科應於法官事務分配前之相當時間,分送事務分配調動意願及辦理專業類型意願調查表交法官填寫,作為事務分配之參考。法官未依限繳回前項調查表者,視為無意願。
四、法官因法官法規定之進修或離退所留舊案之處理,由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方案後,交法官會議決定之。
五、民事、刑事之庭數、股數及庭長、審判長辦理之庭別由院長視本院業務需要、庭長、審判長之專長及意願,指定之。
六、法官事務分配小組應就下列事項,研擬事務分配方案後,送法官會議議決:
(一)法官辦理之案件類型(包括專業案件)。
(二)各股應辦理事務之類型及數量比例、股別、代理次序、合議庭之配置。
法官事務分配方案,應於法官會議三日前分送各法官。
七、民、刑事庭法官於第三點第一項調動而有缺額之情形時,其民、刑事事務分配之次序,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法官志願辦理之民、刑事事務,無相同志願者,優先。
(二)法官辦理民、刑事事務志願相同者,以其在二審辦理事務年資較高者,優先;年資相同者,以任法官總年資較高者,優先;年資相同者,以期別在前者,優先。
(三)無法依前述原則決定者,抽籤決定。
(四)逾期未繳意願調查表或意願調查表未填載志願者,視為放棄優先受分配之權利。
八、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依前開原則為事務分配:
(一)具有專業證照、特殊之專長或背景,因法院之需要,調派職務者。
(二)違反法官自律事項,經自律委員會提案,應調整其職務者。
前項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方案,由法官事務分配小組審查通過後,提交法官會議議決。
九、事務分配經預定後,因案件質量變更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院長認有調整必要時,得徵詢有關庭長、審判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退休或離職,而有大幅變更法官事務分配必要時,應依法官會議議決。
十、本要點之訂定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及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其修正時亦同。
- 發布日期:112-01-01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