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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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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邀請最高法院宋松璟法官講授 「裁判書之製作要領及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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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邀請最高法院宋松璟法官主講「裁判書之製作要領及事實認定」。由陳真真院長主持,並開放轄區臺灣花蓮、臺東地方法院同仁以實體或視訊方式參加。

       宋法官首先言簡意賅指出裁判書之簡化及通俗化趨勢,說明精簡原則要旨,具體建議裁判書在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應記載、得記載與得不記載事項,主文欄關於累犯、定執行刑、易刑處分、分則加重之主文刑度、沒收等之記載原則,及理由欄關於不爭執事項、證據能力、起訴條件、法律論述、論罪科刑、沒收等之記載要領。並舉例說明事實審判決中,關於事實欄記載欠明確、理由欄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易刑處分諭知違誤、刑法第59條適用違誤、想像競合之量刑、輕罪之減刑、封鎖作用、禁止重複評價、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類型之常見錯誤。

       其次,宋法官深入淺出的說明有關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修正及應如何適用,包括若上訴聲明並未明確表示,第二審法院應闡明、釐清,上訴範圍並受蒞庭檢察官明確陳述之拘束,及何謂「有關係之部分」,並具體提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建議。最後,宋法官引用最高法院近來之判決,剖析不得割裂證據、鑑定、勘驗、補強證據、累積證據、提供帳戶等重要議題之最新見解。

       宋法官本次演講,以其在最高法院的經驗,援引大量最高法院見解,詳細說明裁判書之製作要領及關於事實認定之常見錯誤,與會人員均獲益匪淺,有助提升裁判品質。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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