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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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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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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 債務(即限定繼承),應向哪個法院辦理?有無期限? 應備哪些文件?應繳多少費用?
答: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 項)
         2.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前開 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
         3.應備文件:
        (1)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3)聲請人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遺產清冊。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

Q2: 繼承人不想繼承,要向哪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有無 期限?應備哪些文件?須繳多少費用?
答: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 條第1項)。 
 2.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民 法第1174條第2項) 
 3.應備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聲請書蓋印鑑章。 
    (如拋棄人住居國外,得將其拋棄之意思及委任代理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及授權書〉持至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 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 )
 (4)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 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父母、兄弟姊 妹生存或死亡及是否拋棄等情形,均應載明)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 繼承之人之證明)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

Q3: 繼承人向法院遞狀聲明拋棄繼承,在法院尚未核准前,可否撤回該聲明?
答: 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故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如經合法拋棄,即喪失繼承權,至於法院就繼承人之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僅有確認之性質。因此,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後,再具狀為撤回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自不生撤回之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5條)

Q4: 大陸地區人民如何向法院辦理繼承在台親屬之遺產?
答: 1 管轄法院: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 院為繼承表示。
2 應備文件:
  (1)聲請書。
 (2)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3)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相關法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

Q5: 張三執有李四簽發之本票,屆期不獲付款,張三向李四行使追索權,應向哪個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 應備哪些文件?要繳多少?
答: 1.管轄法院: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 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依同條第4項規定,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2.應備文件:(1)聲請狀。 (2)本票。
3.費用:按其本票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3條)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6-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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