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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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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業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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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何請求交付卷宗及證物影本?
  1. 被告在審判中可以預納費用請求交付卷宗及證物影本。但卷宗及證物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的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可以加以限制。
  2. 審判中被告經法院許可,可以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的前提下親自檢閱卷證。但上述法院可以加以限制的情形,或者欠缺有效行使防禦權的必要性時,例如被告無正當理由沒有先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就直接請求檢閱卷證,或依據被告所取得的影本已經可以完整獲知卷證資訊,而沒有直接檢閱卷證的實益等情形,法院可以加以限制。
  3. 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的人,不可以就該內容做非正當目的使用。如果因而違反相關的法令或損害他人的權益,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3條)
[ 刑事廳108-11-27更新 ]
 
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誰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不分國籍,即使是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只要合法居住於臺灣(例如持合法簽證入台者),並符合以下條件,就能來申請法律扶助:
  1. 申請扶助的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2. 經濟狀況在一定額度以下者。例如: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全戶財產、所得在一定額度以下(詳情請連結官網查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http://www.laf.org.tw/)
如何申請法律扶助?(請先電話預約)
  1. 由申請人本人或委託熟悉案件事實的代理人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委託之代理人如為社工或非親屬,應攜帶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書。
  2. 法扶基金會已在臺灣各縣市(含離島)設有22個分會,民眾可至最近的分會預約申請。但要注意的是,每個分會開放申請的時問不同,請先用電話向分會詢問並預約申請的時問。
  3. 為了避免到法扶基金會申請時文件缺漏而有需補正之情況發生,建請申請人到會申請前,先來電與該會接洽;除進行預約審查期日之外,於接洽時亦可透過承辦人員之提醒,先蒐集應備文件,於確認文件齊備無訛後,嗣於排定的審查時間來會進行正式面談及審查等事宜,如此即可減少事後補件的困擾。
法律扶助申請流程為何?
  1. 電話預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採預約制,請事先電話預約。
  2. 到會審查:請攜帶相關文件,並填寫基本資料。
  3. 審委面談:審查委員現場詢問案情,嗣將由3名審查委員決議是否准以扶助。
  4. 通知結果:電話及書面文件通知申請人申請結果。
到哪裏去申請法律扶助?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七碼專線電話:412-8518(幫我一把)(臺灣境內手機撥打請加區碼02)(境外請撥+886-2-412-8518)。
  2. 各分會地址、聯絡電話(可至法扶基金會網址: http://www.laf.org.tw/查詢,亦可使用查詢電話七碼412-8518專線轉接至各分會)。
[ 民事廳108-12-03、23分別更新 ]
 
Q0143判決正本遺失了,能否聲請法院補發?
補發判決正本
   一、當事人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補發,但須付費。
   二、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7條規定,10頁以內的判決,須徵收新台幣(下同)100元,10頁以上,每5頁20元;不滿5頁者,以5頁計算。
 
[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什麼是監護宣告?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三、要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
監護宣告要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
四、聲請時要準備什麼資料
以下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1)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2)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3)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接到法院或地檢署「通知出庭」的詐騙電話,怎麼辦?
  1. 歹徒詐騙手法,常利用民眾接到法院(或地檢署)通知「出庭應訊」電話,心存緊張而受騙時,伺機告稱僅須花費幾萬元即可找人擺平官司,不必民眾出庭之說法。
  2. 針對此種詐騙案件,警方呼籲民眾要注意,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民眾出庭訊問,必定有傳喚通知書或其他公文書方式告知,不會僅以一通電話通知出庭,此為重要之基本觀念。
  3. 民眾對於法院(檢察署)通知出庭之電話有警覺性後,可進一步利用電腦網路或撥打查號臺(104)查詢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總機電話,先以電話進行查證。
  4. 凡是接獲任何電話通知要求去銀行或自動提款機匯款、轉帳,就是詐騙,千萬不要理會,可撥打165專線查證,警方會立即協助釐清事實真象。
  5. 如歹徒仍然持續來電進行詐騙時,立即反問對方職稱、電話、法條要件後,表明已知乃詐騙手法並立刻掛掉電話。
[ 司法院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6-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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