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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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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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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為介於最高法院與地方法院間之中級上訴法院。其依法院組織法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規定,職司民事、刑事及法律規定之其他訴訟案件審判業務。 在司法行政方面,直接受司法院院長及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之監督;在審判方面,為轄區所 屬各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級審法院。   本院圖片    

         花蓮、臺東兩縣地廣人稀,民風淳樸,後經政府積極開發,人口漸增,訴訟日繁。二審上 訴案件,花蓮須遠赴臺北,臺東則繞道臺南,因交通不便所費甚多,地方人士遂倡議設立 東部高分院,並得民意代表及地方行政首長之支持,政府亦認有此必要,乃依循民意,為 求便民,爰於民國54年奉准暫設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臨時庭,同時籌劃創設分院事宜,於民 國61年7月15日本院正式成立,管轄花蓮、臺東兩個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抗告案件及 該地區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台東臨時庭

       民國88年1月22日,奉 司法院令設立臺東臨時庭,辦理臺東地區,不服臺東地院裁判,而上 訴、抗告二審之民、刑事案件,以減輕當地民眾,從臺東往返花蓮,長途跋涉之辛苦暨往返訴訟之勞費。而於民國102年1月21日,更名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東庭」。

      花蓮、臺東兩縣人口不多,本院配置之法官員額較少,加上民事及刑事案件分案量有所差距,多年來,每位法官都是民事、刑事案件兼辦。為落實法官專業化,藉由法官長期擔任同類型案件審判,累積經驗,增長專業知識,提高裁判品質,增進當事人權益保護,本院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民刑分流,除原有民一庭、刑一庭、刑二庭外,增設民事第二庭,由院長兼任該庭審判長。



 

 

 

 

 

 

  • 發布日期:112-01-01
  • 更新日期:112-01-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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