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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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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偵抗字第21號妨害秘密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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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偵抗字第21號妨害秘密等案件新聞稿

      關於被告張○、黃○○2人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以下稱東檢)檢

察官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下稱東院)裁定駁回偵查中聲請羈押及禁見,本院受理後,裁定抗告駁回,爰說

明本件羈押經過及本院裁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件羈押經過:

㈠、被告張○、黃○○2人因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東檢檢察官向東院聲請羈押及禁見。

㈡、東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以111年度聲羈字第24、25號裁定,駁回聲請羈押及禁見。

㈢、東檢檢察官不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於111年3月24日繫屬本院。

二、本院裁定抗告駁回主要理由:

㈠、被告張○、黃○○2人所涉案件,業經東檢檢察官於111年3月24日提起公訴在案。

㈡、被告張○、黃○○2人所涉案件,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脫離東檢繫屬,案件進程已非偵查中,檢察官自無從再 

       於「偵查中」聲請羈押及為相關訴訟行為。況羈押審查程序係本案派生的附隨程序,本案既已脫離東檢繫屬,

       附隨於本案的羈押審查程序,應難以獨立存在。

㈢、綜上,被告張○、黃○○2人所涉案件,因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脫離東檢繫屬,一方面難認檢察官可再於偵查

       中」聲請羈押及為相關訴訟行為,另一方面檢察官就東院駁回偵查中聲請羈押及禁見裁定,所提抗告,亦因

       檢察官偵查終結,而難認有何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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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3-26
  • 更新日期:111-03-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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