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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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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孫金華之準備程序通知書及言詞辯論程序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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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能民禮111重家上2字第 11102014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孫金華之民國(下同)111年7月20日準備程序通知書,及111年

          8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二、通知書是通知本件於111年7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臺東庭第五法庭開準備程序,及

         於111年8月25日下午2時在本院臺東庭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程序。
  三、視同上訴人孫金華應按時到場。
  四、如提出新攻防方法或聲請調查證據,請於111年7月1日前
         具狀並釋明遲於第二審提出之原因,繕本逕送他造。
  五、通知書粘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 發布日期:111-05-06
  • 更新日期:111-05-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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