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4號陳自強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能刑禮110原金上訴3、4字第1110202699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陳自強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節本:
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㈠徐承毅部分;㈡謝承佑應執行刑部分,
均撤銷。
二、第一項撤銷部分,改判如下:
㈠徐承毅幫助犯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0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㈡謝承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三、其餘上訴均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股 別:禮股
- 發布日期:111-08-10
- 更新日期:111-08-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