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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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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5號鮑佩晴之鮑佩晴之周惠竹陳報狀及變更上訴聲明與加訴聲明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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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民禮111抗15字第11102042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鮑佩晴之周惠竹陳報狀及變更上訴聲明與加訴聲明狀繕本

          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旨揭書狀繕本現均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廖子絜
 

  •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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