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潘靖宏之刑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以112原上訴3字第1120201595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潘靖宏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被告潘靖宏妨害秩序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節本:
主文
上訴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記官 劉又華
- 發布日期:112-05-03
- 更新日期:112-05-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