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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4號温文翔之移轉管轄副知函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以112原上訴14字第11202020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温文翔之移轉管轄副知函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0條、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4號被告温文翔偽造文書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劉又華
股 別:以股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