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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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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號王棋鋒之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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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慎112上易3字第11202023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棋鋒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易字第3號王棋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刑事判決節本:
      主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宣告部分撤銷。
王棋鋒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徐珮綾

  • 發布日期:112-06-26
  • 更新日期:112-06-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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