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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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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6號張揚宏之刑事審理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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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仁112交上訴6字第 11202025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張揚宏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交上訴字第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被告於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徐文彬

股       別    仁股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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