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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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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7號林才富之審理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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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慎112原上訴27字第112020258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才富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7號林才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8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

         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徐珮綾

  • 發布日期:112-07-12
  • 更新日期:112-07-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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