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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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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6號張揚宏之刑事審理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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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發文

發文字號:花分院真刑仁112交上訴6字第11202026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張揚宏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交上訴字第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被告原訂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20分審理一事取消,改於112年8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徐文彬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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